吉能煤炭〔2025〕1号
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全省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各产煤县(市、区)和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汇总煤矿瓦斯鉴定信息至省能源局,现将2024年度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予以公布。
一、2024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一)全省煤矿基本情况。截至2024年底,全省现有煤矿48处,生产能力2136万吨/年,其中:
按井型划分:120万吨/年及以上4处,生产能力830万吨/年;120万吨/年以下30万吨/年及以上26处,生产能力1061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18处,生产能力245万吨/年。
按企业性质划分:省属国有7处,生产能力975万吨/年;民营41处,生产能力1161万吨/年。
按矿井生产状态划分:正常生产14处,生产能力1183万吨/年;停产13处,生产能力396万吨/年;在建6处,生产能力195万吨/年;停建10处,生产能力234万吨/年;停产待关闭5处,生产能力128万吨/年。
按瓦斯等级划分:低瓦斯矿井37处,生产能力997万吨/年;高瓦斯矿井8处,生产能力869万吨/年;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2处,生产能力210万吨/年;露天煤矿1处,生产能力60万吨/年。
(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2024年度,经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总上报,长岭煤矿等5处低瓦斯矿井开展了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龙家堡矿业公司等5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行了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三井煤业等3处低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在有效周期内;羊草沟煤矿一矿等13处停产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瓦斯涌出量测定和计算工作;双金煤矿等6处建设矿井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星博煤业等10处停建矿井未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华安矿业等5处煤矿停产待关闭;1处露天煤矿梅河露天矿无需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详见吉林省2024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汇总表。
二、下步工作
2025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GB40880-2021)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是切实加强对所辖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推动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序开展。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参数测定工作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2个月内完成;建设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将鉴定结果纳入到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是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上报工作,按信息公示有关要求,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和鉴定机构及时上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完善所辖煤矿企业的瓦斯等级鉴定信息档案,认真核实上报材料中的矿井名称、矿井状态类型、生产能力与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等基础信息。
吉林省能源局
2025年1 月3日
初审:陶仕权 复审:田逶岭 终审: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