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 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 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 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6. 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 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 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归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