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能法规〔2024〕142号
王中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用电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改委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督促省内供电企业对标其他省份,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尽快将供电价格降到合理区间”建议
2021年10月份,国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由发电、用电双方通过电力市场自主协商,属于市场定价。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要求,省发改委完善分时电价政策,促进绿色能源低碳发展,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达到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目的。
二、针对“协调供电管理部门打破行业垄断,从行业管理政策上支持各地区增加各类风光等绿电新能源项目,并突破绿电就地消纳的管理瓶颈,降低当地企业用电成本”建议
为充分发挥省内风光资源优势,促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高水平消纳、多元化利用,我省推出“增量配电网”“自带负荷(风火打捆)”“新能源直供”等“绿电+消纳”供能模式,最大限度推动新能源就近就地利用,高效转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下一步,将积极推动地方按照“绿电+消纳”模式谋划推进项目,将风光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的动力,助力地方项目建设绿色用能。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