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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1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日期:2024-07-12 14:08:42 字体显示:   【打印】 【关闭】

吉能法规〔2024〕130号

关宝树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绿电”产业,降低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电价的建议》收悉,省能源局为主办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省财政从通过发展‘绿电’招商落户到省内企业增加的税收中拿出补贴资金,承担自带负荷消纳‘绿电’的新能源、新材料企业电网输送电价一半的电价,使企业的的电价进一步降低”的建议,省财政厅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一是该建议不符合政策要求。《吉林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3〕16号)明确:“取消对各类区域、领域、行业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此项建议与国家要求和我省财政体制不符,也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二是我省暂无电价补贴资金。省财政厅经梳理,截至目前,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仅支持供电企业,不支持需求端的用电企业。省级财政也暂无相关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消纳“绿电”的新能源企业承担电价。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密切关注国家税费支持政策及资金扶持政策动向,助力新能源、新材料企业发展。

二、您提出“建议充分利用乾安县风力资源充足的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寻找投资方,大力发展风力发电产业,建设增量配电网,实现在乾安县境内对新型用电客户的‘绿电’直供,省去电网输电费用,降低用电电价”的建议。省能源局经认真研究,回复如下:为充分发挥我省风光资源优势,促进新能源开发、高水平消纳、多元利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我省已推出了“绿电+消纳”四种模式试点创建实施方案,增量配电网模式作为四种模式之一,省能源局支持各地开展增量配电网建设。我省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增量配电网+清洁能源就近消纳”模式,开展增量配电网绿色供电园区建设,允许增量配电网适当接入符合规划要求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电源,降低系统性成本,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将绿电资源转变为发展的驱动力。

吉林省能源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