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专家”工作模式,提高能源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在排查风险隐患、预防事故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作用,有效防范化解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能源行业实际,省能源局面向社会征集能源行业安全专家,通知如下:
一、专家职责
(一)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及技术支持,对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参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整治等工作,为能源局业务处室或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科普宣教、科技成果鉴定、信息化项目论证等工作。
(四)完成省能源局指派的其他事项。
二、专家选聘
(一)根据能源安全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安全风险防范类、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能源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所在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65周岁。
3.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理论素养和决策咨询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4.能够保证随时深入现场,具备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能源系统在岗公职人员不得聘用为专家。
(二)专家申报需向省能源局相关处室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能源行业安全专家申请(推荐)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退休人员申报表需原工作单位盖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4.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专家管理
(一)专家守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承担的工作负责。
2.自觉接受省能源局管理,积极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并针对承担的工作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调查(督查、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4.自觉为能源行业安全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能源安全方面的论文,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专家解聘
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2.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3.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4.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公正履行职责,对工作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6.未经省能源局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关责任。
7.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四、能源行业专业分类
1.煤炭类:采掘工程、通风安全、地质防治水类、机电运输类、煤炭洗选类、财务类。
2.电力类。
3.石油天然气类:石油天然气勘探、石油天然气开采、石油炼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4.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类。
5.燃料乙醇类。
6.绿色能源转化类。
7.新型储能类。
8.新能源装备类。
联系人:刘国平 联系电话:0431-89156258
初审:李宪奎 复审:田逶岭 终审:刘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