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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4-17 10:01:00 字体显示:   【打印】 【关闭】
国能综通安全〔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春节刚过,多数电力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工建设,部分施工人员精神状态松懈,安全意识弱化;部分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长时间停用后易出现故障或隐患,特别是在经历雨雪冰冻天气后,设备设施性能状态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新入场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为保持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电力建设工程复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守住底线思维,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切实把管控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的每处现场、每个环节、每名人员,消除管理盲区,堵塞安全漏洞。
  二、高度重视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电力企业要组织召开复工专题会议,针对节后复工特点,完善复工机制,严格制定并执行复工方案,明确复工流程和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电力建设工程复工应当具备的前提条件,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培训到位、检查到位。复工前,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参建单位评估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对于不具备复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复工建设。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复工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专项方案,牵头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要对进场作业人员逐个登记造册,根据不同岗位,分别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特别要加强新进场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和“人证不符”现象发生。同时,对可能存在“精神状态不振、安全意识弱化”问题的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各电力企业要加强重要环节、关键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强化作业现场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及措施落实,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防范的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督促有关电力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复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各电力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督促各电力企业管控安全风险,整改安全隐患,特别要对“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对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要及时停工整顿,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各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深刻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建设单位要全面掌握复工作业内容,完成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评估,重点抓好外包队伍、临时用工人员的准入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安全管控,特别要加强对隧洞开挖、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使用、模板支撑等高风险作业的管控;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签证、监理旁站、巡视监督等安全监理工作。
  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和信息报送
  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地震、雨雪、凌汛、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影响,建设单位要牵头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应急物资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衔接,确保电力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和损失。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的统一部署,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送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做到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各自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