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1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6号)要求,全面加强吉林省建设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全省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二、组织领导
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领导。省厅视情况召开全省建设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建安〔2017〕4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吉建安〔2016〕3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省厅安全处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并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不同阶段任务目标,对各地进行督查。
省厅成立由厅长孙众志任组长、各位副厅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动员部署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为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厅安全处(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建设大厦403室,邮编130051)。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目录(以下简称《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认真组织排查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以及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环节、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地域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单位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吉建城〔2016〕50号)要求,储存量达到或超过50吨临界量、爆炸下限小于10%的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的生产场所、贮存区为重大危险源。确定重大危险源企业名单,建立吉林省燃气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等企业要设立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牌,完成现状安全评价并备案。按照评价报告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属地燃气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行业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县级备案逐级上报做法,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属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平台,实现与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4.继续开展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评估和燃气管网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推进与市政管道交叉、并行安全间距不够的燃气管网改造力度。对不能即时改造的风险管道,采用监控和钻孔等检测手段,增加专业巡线检测频次,确保管道在监护运营安全。(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5.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住建部门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建设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且不限于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类、E建筑业类和N78公共设施管理业类的内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建设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消除监管盲区。(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7.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厅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8.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要结合“多规合一”推进工作,在城镇、农业和生态三类空间中,细化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准入标准和管控要求,统筹落实相关用地安排,确保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督促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火灾风险评估。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9.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2.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企业,特别是燃气企业等涉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突出国家最新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宣传月,加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突出燃气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设备安装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3.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建设行业企业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严格检查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深入推进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建设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燃气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据《吉林省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吉建城〔2016〕82号),指导各市县完成所属企业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燃气等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查处燃气企业违法行为。(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1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建设行业发生事故的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及其补充规定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吉建安〔2016〕33号),进一步加强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及时通报“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中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曝光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8.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定期巡查,纠正违规处置行为,查处违法事件,督促相关企业及单位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废弃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9.强化建设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力量,制定燃气等涉危化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目标,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0.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1.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推荐建设行业企业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查询并掌握已公开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提高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22.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
23.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二)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省厅安全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安全处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