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间开始?
按照国务院改革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改革操作中,相关政策节点均以此时间划分界线。
2、实施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原则是什么?
国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3、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的主要政策精神有哪些?
一是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
二是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
三是设立十年改革过渡期,即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四是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五是过渡期结束后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4、改革设立的十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待遇如何计算?
改革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退休时采取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的方式计算待遇。
老办法计发标准:按参保人员退休时所任(聘)职务对应2014年9月30日的级别档次工资标准,依据原退休费计发政策,结合工资增长率核算待遇标准。
新办法计发标准:按参保人员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工龄)、改革后实际缴费年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过渡系数、个人账户储存额、职业年金等数额,按国家统一的计算办法计算。
新老待遇对比方法:“新办法”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时,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时,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 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未年退休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5、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哪里参保经办?
改革现阶段,我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市(州)、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根据我省实际,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保局负责实行省级经办,比照独立统筹地区。
6、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省直经办单位如何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口径计算?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方,按当地标准计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同城同标准的原则执行长春市的口径计算。
7、在改革实施准备期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期间和经办信息系统启动运行前,暂采取临时核定的办法。临时核定办法按本人2014年9月30日所任(聘)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依据原退休费计发政策核定临时退休待遇。待全省社保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后,予以重新计算,待遇多退少补。
8、工作人员在改革过渡期内发生职务升降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改革过渡期内发生职务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职务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
省管干部以组织部门批准退休时职务对应的工资级别档次计算“老办法”待遇标准,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9、改革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什么样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国家统一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的具体办法逐步与企业并轨,我省2016、2017连续两年按国家部署同步调整各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0、个人账户储存额如何使用?
个人账户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设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缴费数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国家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记账利率为5%;2016年为8.31%;2017年为7.12%),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11、省管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补贴如何处理?
省管干部按政策发放的住宅公务电话补贴,在职期间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退休时参与“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
12、职业年金的政策要点有哪些?
职业年金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职人员个人按缴纳基数的4%、单位按8%缴费,均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运营收益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3、改革后对延迟退休人员参保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4、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工龄)与改革后本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如何衔接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本人改革前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视同与实际)年限合并计算。(撰稿人:张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