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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开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7-05 12:17:39 字体显示:   【打印】 【关闭】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发改局(能源办),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年”总体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17〕16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从严执法坚决遏制事故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2017〕5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吉林省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遏制电力建设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现就在全省开展电力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网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安全隐患闭环治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建立、方案制定、责任落实、整改落实到位、整改期限及应急管理等情况;迎峰度夏、防台防汛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发、承包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超资质能力承揽业务等问题;是否存在低于工程合理造价中标现象。

       (四)电力建设施工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季节性、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作业面、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等专项方案编制和执行情况。

       (五)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管控情况,是否存在未经论证评估或未采取安全措施而盲目赶抢进度等问题。

       (六)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是否存在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情况。

       (七)工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八)工程质量现场管控情况,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九)安全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迟报和漏报事故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7月,电力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自查、自改,7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所在地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

       (二)8月,各地区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在地电力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查处电力建设违法违规行为,8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省能源局(联系人:王兴东 电话:0431-89156266  邮箱:WXD7402@163.com)。

       (三)9月至10月,省能源局将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区电力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巡查组组成人员、抽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政府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及时部署和督促检查,全力抓好电力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电力企业和项目参建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加大安全投入和培训力度,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三)严格事故追责问责,凡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四)各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数据和资料,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吉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2017年6月20日